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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土地增值税1、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,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,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,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;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,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。居住未满三年的,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。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二条
2、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,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,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。
依据: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》(财税字〔1995〕48号)
3、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。即个人销售的的住房,不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,不论首套住房还是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,均免征土地增值税。注:仅限个人拥有的住宅,对于个人拥有的其他不动产,如商铺、写字楼、车库以及单独转让的地下室等,均不在免税范围。
一、增值税
(一)自然人从事咨询、讲学、翻译、审稿、书画、技术服务等劳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因其作品以图书、报刊等形式出版、发表而取得的稿酬所得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,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。
(二)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。
(三)个人转让著作权(含专家、学者授课收入),免征增值税。
(四)北京市、上海市、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: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(含2年)的住房对外销售的,免征增值税。
北京市、上海市、广州市和深圳市: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(含2年)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,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%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;将购买2年以上(含2年)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,免征增值税。
(五)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。
(六)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。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十五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五条。
(一)代扣代缴、代收代缴是法定义务,不以相对方是否同意为前提。《税收征管法》第四条规定:“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、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。”文中的“法律、行政法规”主要指的是所得税、增值税等各税收实体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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